36周的孕婦旅客乘機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離乘機時間72小時以內的適宜乘機的診斷說明書,并在訂票時向航空公司申請。出于安全考慮,懷孕超過38周以上的孕婦不適宜乘機。
限制:辦理手續時,需提供醫療證明、乘機證明,并需要經過航空公司同意。
1、提前72小時持醫療證明到航空公司正規售票處辦理票務手續,以便航空公司決定是否拆卸機上座椅而承運。航班起飛前2小時到達機場,由機場急救中心根據病患旅客的即時發病情鑒定是否可以登機,并開具乘機證明。病患者將因高空可能出現病情變化帶來一系列安全責任問題而被拒絕登機,則需自行改用其他運輸工具成行,可持乘機鑒定證明向航空公司正規售票處申請退票事宜。病患旅客為傳染病、高血壓危象、出血性疾病、病情需輸液、吸氧等,不得辦理一切乘機手續。機場急救中心本著以人為本和飛行安全的原則對病患旅客進行登機鑒定工作,是否能乘機的病情解釋權歸機場急救中心。
2、抑郁型精神病患旅客,病情穩定的,在兩名隨行同一航班旅客全程陪護下,提供市一級精神病院證明,由機場急救中心鑒定及作相應醫學處理后,方可登機。無人陪護及其它類型精神病患旅客,將被拒絕登機。
3、孕婦旅客,妊娠滿36周或妊娠34周至36周的經產婦、有妊娠并發癥的禁忌乘坐飛機。提醒帶備產前檢查資料于登機前1小時辦理登機手續,以便在機場當局要求鑒定時有充足的時間進行醫學鑒定。
4、需要醫務人員全程陪護搭乘飛機的病患旅客,提前24小時與機場急求中心聯系,以便決定是否能成行并做出適當安排。